政策详情
各村(居)、各驻镇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年(****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略政办发〔****〕**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对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标准。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年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元。财政补助部分,继续按汉中市财政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汉财办社〔****〕**号)规定办法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我省****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资助政策
全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元)。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元)的比例予以资助,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元)。
(二)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元)给予定额资助。
(三)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独家庭和伤残家庭)的参保个人缴费,由县财政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先向税务部门全额缴纳(***元),县财政对其个人缴费的补助资金由卫健局直接兑付给个人。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父母及**周岁以内子女参保个人缴费先由参保人向税务部门全额缴纳(***元),政府对其个人缴费的补助由卫健局直接兑付给个人。
三、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年*月**日前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认定结果为准。
(二)镇民政办、镇乡村振兴办于****年*月*日前向县医保办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镇医保办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各村(居)依此组织征收。
(三)****年*月*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年*月*日至**月**日)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年*月*日至**月**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月**日或再次变更日。
*.新生儿
(*)****年*月*日起,新生儿出生**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月**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月**日。
(*)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月**日不足**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月**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月*日至**月**日;未在**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大学生
(*)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如果是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月**日。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我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月**日。
*.其他
(*)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缴费年度、缴费金额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要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医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集中缴费期开始后,****年度政策允许参保缴费的特殊人群,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
(三)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等异地城乡居民医保及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月*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退费办理时间截止****年*月**日。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镇(村)申请,镇(村)收集齐相关资料后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按程序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项目之一,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各村(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细化工作举措,层层夯实责任,实现全民参保、应保尽保,确保城乡居民综合参保率不低于上年度全县综合参保率,已脱贫人口、三类人群***%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将纳入镇对村年终考核。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村(居)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医保经办人员要持续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镇医保办对各部门提供的特殊人群名单主动对接,配合县税务局进行数据治理,做好系统身份标识工作。镇村医保经办服务机构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变更)和医保权益标识工作。镇乡村振兴办、民政办配合做好巩固衔接监测人口(三类人群)、返贫致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人员身份的认定,确保资助参保政策准确落实。各村(居)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
(三)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各村(居)要专题研究部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充分运用“助医帮困,走千家访万户”活动,不断完善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让广大群众深刻理解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
(四)强化考核,严格督导。镇纪委、医保办将不定期通报各村(居)参保征缴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村(居)要通报批评,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追责。
郭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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