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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新修订的档案法,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档案服务理念,市档案馆对照《档案法》《保密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法规,对档案查(借)阅利用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进一步提升了档案利用工作规范化水平。
档案查(借)阅利用制度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利用属于对外开放的档案。凡向本馆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二、利用者只能查阅与自己有关内容的档案,不得随便翻阅其他无关内容的档案。档案原则上不允许代查,如确实本人因故不能前来,代查者需持本人及代查人身份证、委托书及有关说明关系的证明材料方可查阅。查阅婚姻档案必须本人查阅,委托他人查阅的,委托书必须经公证处公证,方可查阅。
三、查阅案件、纠纷、诉讼中的他人档案,需调查机关(公检法、纪检等部门)工作人员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方可查阅,律师须持立案通知书方能查阅。
四、查阅档案须认真填写《韩城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利用申请登记表》,签署利用协议,办理查阅手续,方可利用。
五、利用档案过程中,不得随意涂改、圈画,不得拆卷、折卷、增、删档案内容或污损档案,不得擅自摘抄、翻拍、裁剪档案。如有上述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六、保密档案、未开放档案的利用除必须履行上述程序外,还须经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并经档案馆馆长审批后,方可利用。
七、利用档案者应对所利用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不得将档案内容随意转告他人,不得转借、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八、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档案原件的,要办理特批手续,并严格限制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天,如需延长,应提前补办延期手续。涉密档案概不外借。
九、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摘抄、翻拍、扫描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取证的,须经允许,方可利用;档案利用完毕后,利用者要将所利用的档案材料交还档案馆工作人员清点、检查。工作人员认真填写“档案查(借)阅利用登记簿”。
十、严禁在查阅大厅内吸烟;不得大声喧哗或边阅边议;翻阅档案时,不得喝水,以免污损档案;严禁随地吐痰,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的阅览氛围。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在调阅、归还档案资料时,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出入库制度,并认真填写《档案资料出入库记录》,完善好各类台账。
办公地址:韩城市太史大街政府大院*号楼
假日查档预约热线、查档咨询、跨馆查档服务电话:****-******* >****-*******
韩城市档案馆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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