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奉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分别在市主城区和县内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县政府法律顾问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名。
由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公室)和奉节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组织实施本规则,共同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比选,拟聘请人员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聘请。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应当与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法律顾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管理、考核等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联络一科具体负责,县司法局共同参与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热心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热心于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六)县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法律顾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日常工作。
*. 为日常行政行为、各类行政决策等提供法律意见;
*. 对重大决策开展合法性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 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 对重大合同和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 经批准列席相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 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 协助处理信访事项;
*. 对行政管理和依法治县建设中的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 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 其他日常工作。
(二)专项工作。
*. 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 接受委托开展尽职调查、专业评估等法律事务;
*. 其他专项工作。
第七条 法律顾问之间应分工负责,协助配合,共同保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法律顾问受指派或委托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协调谈判、个别咨询等方式为县政府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和代理开展专项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应签署法律顾问姓名,并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十条 法律顾问具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办理法律事务时依法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现场调研;
(五)依法获取履职相关的政务信息和材料;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未经县政府同意指派其他律师代为提供服务;
(六)每年为县政府提供至少一次法律知识培训;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在服务年度最后一个月内书面向县司法局报送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以便考核。
考核在服务年度最后一个月内进行,考核评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县政府对法律顾问评分占**%(附件*);(二)县司法局对法律顾问评分占**%(附件*)。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评分确定,考核评分**分以上的为优秀;**分以上不到**分的为良好;**分以上不到**分的为合格;不到**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解约时间以县政府发出解约通知之日为准。法律顾问只收取解约前应领取的报酬(按照履职时间比例计算),剩余报酬如已支付应及时退回:
(一)无正当理由不听从工作安排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五)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没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续聘;法律顾问发生变化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应重新聘用。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报酬由县政府办公室支付,并列入财政预算。报酬标准应参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规〔****〕*号)执行。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的聘请、履职和考核等情况,应由县政府办公室在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同时为政府依法决策、维护公共利益或处置重大公共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县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奉节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奉节府办〔****〕***号)同时废止。
附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
*. 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
*. 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行业管理考核评估表
附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
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工作类别 |
数量 |
参加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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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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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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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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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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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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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项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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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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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或委托单位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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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师事务所意见 (盖章) |
注:*.本表只填写数据,工作台帐等明细材料作为本表附件进行报送,明细材料应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骑缝章;*.若涉及多个单位,应分别填写。
附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
法律顾问: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盖章):
项 目 (总分:***分) |
具体评分标准 |
得分 |
工作效率 (**分) |
根据要求,及时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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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态度 (**分) |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态度热情,积极主动,反应迅速及时,不拖延,不推诿,在工作时间内提供优质热忱的服务;在工作时间外,能保证手机等通讯方式畅通,随时能协助处理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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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 (**分) |
能准确地解答提出的相关法律疑问,提出法律依据,向出具准确的法律意见书,能够切实解答疑问。(**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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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综合分析解决问题,降低风险。(**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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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为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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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每年为提供了至少一次法律知识培训,且培训内容兼具理论性和实用性。(**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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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分) |
对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保密级文件及其他保密信息,能够履行保密义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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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未担任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的代理人或为其提供实质性法律服务,并未从事其他有损政府利益的活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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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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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应解聘 情形 |
请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的情形进行判断。若有,请列明属于哪种情形。 |
附件*
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行业管理考核评估表
法律顾问: 奉节县司法局(盖章):
项 目 (总分:***分) |
具体评分标准 |
得分 |
服从管理 (**分) |
严格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及时向县司法局报送相关材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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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从合理工作安排没有异议。(**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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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 (**分) |
能准确地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等角度解答相关法律疑问,提出相关法律依据,能够切实防范工作中的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疑难问题。 |
|
服务态度 (**分) |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态度热情,积极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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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分) |
遵守《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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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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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应解聘 情形 |
请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的情形进行判断。若有,请列明属于哪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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