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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收费单位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满前*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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