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福建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铁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威文劳人仲案字〔****〕第***号),已审理终结,****年*月**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福建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医疗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鉴定查体费***.**元,以上共计******.**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内容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号十楼****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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