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眉东府通〔****〕**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项目
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东坡区富牛镇玉龙村*、*、*、**、**组,土地社区*组,宋程村*、*、*、*组,松林社区**组,荷花村*、*、*、*组,曾庙村*、*、*、*组;复兴镇正义村*、*、*、*、**组,五圣村*、*、*、*组,柳圣社区*、*、**、**组,金花社区*、**、**组;崇礼镇中塘村*、*、*、*组,中桂村*、*、*、*组,复盛社区*组,面积合计***.****公顷集体土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公顷)。
三、土地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号)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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