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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作废二十三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买受人 |
被执行人 |
不动产权类 型 |
不动产权证明号或不动产权证号 |
不动产坐 落 |
公 告编 号 |
备 注 |
* |
徐 磊 |
刘 燕 |
住 宅 |
**-*****-* |
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文苑北路**号西安雅居乐花园**幢*****室 |
****作废二十三 |
(****)陕****执恢****号之一、之二,(****)沪****执****号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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