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主城区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促进我市经济回稳向上,现将主城区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阶段性缓缴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费的公告》(****年第**号公告),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
二、缓缴对象范围
通过主城区市政排水管网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且面临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上缴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阶段性缓缴污水处理费。
三、实施时限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四、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存在缴费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书面缓缴申请,并制定补缴方案。
(二)缓缴审核
市城市管理局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后续补缴
缓缴期限届满后,自动恢复正常缴费,企业根据补缴方案进行补缴。
五、其他事项
污水处理费缓缴期间,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导致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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