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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潍烟铁路安全通车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拆卸、偷盗、哄抢铁路线路设备、铁路器材和机车、车辆配件。严禁割盗、破坏铁路通信、信号、供电线路和设施。
二、铁路行车设备、设施属专用器材,由铁路管理部门指定有关企业生产、销售和回收。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销售、收购铁路器材。
三、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铁路线路附近设立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
四、对破坏、拆卸、偷盗、毁坏、割盗、哄抢、移动铁路设备、器材、标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治安警告、罚款、拘留处罚,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无证无照出售、收购铁路器材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是盗窃、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器材设备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七、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凡掌握、了解犯罪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对于检举、揭发人,应依法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或者乘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福山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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