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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凉府办发〔****〕**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凉山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川办发〔****〕**号)要求,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巩固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入河排污口问题清单,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纳入省级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组织排污口排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负总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全面摸清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名录(详见附件*),形成入河排污口问题清单(详见附件*)。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境内金沙江、雅砻江、岷江、安宁河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和邛海、泸沽湖、马湖等重要河(湖)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除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二)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县(市)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
(三)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性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监测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湖)段水质监测,切实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二)明确整治要求。根据“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稳妥有序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三)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市)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州生态环境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原则上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五)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组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上防止无序设置。
(二)规范设置审批。各县(市)要对现有入河排污口是否具备合法合规审批手续进行清理,限期完善手续,督促排污单位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依法依规实行论证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及雨水排口的排查整治;住建(城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垃圾填埋场等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健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按时验收销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已制定的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组织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现场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予以销号(详见附件*),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州生态环境局和其他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排污单位重新整治,坚决杜绝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入河排污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时检查督导。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州统筹、县(市)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州河长制办公室、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州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紧盯目标任务,共同督促县(市)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管,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效。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将纳入县(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增强公众对污染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标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四)强化信息报送。本方案印发后**日内,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县(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州生态环境局,并于每月**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含附件*、附件*、附件*),每年**月**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联系人:州生态环境局 李茂,联系电话:****-******* >****-*******,***********。邮箱:*********@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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