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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知书》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结合全市医疗广告实际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拟定了《攀枝花市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知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广告发布的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广告发布的管理,严格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并把医疗广告审批文号作为发布内容。严禁未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批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二、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查处”的原则,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努力维护全市医疗广告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医疗广告市场环境。
附件:攀枝花市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知书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月**日
攀枝花市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知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在全市广播、电视、报刊、户外等传统媒体以及医疗门户网站(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微信公众号、APP、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新媒体依法发布医疗广告提醒告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以建党、建国、建军和重要会议、重大体育赛事等活动进行违法违规医疗商业宣传活动。
三、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五)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贬低他人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九)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四、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审查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不得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六、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七、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在医疗广告中出现的其他情形。 八、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各类医疗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告审查的自觉自律意识,严格把关,依法审查。对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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