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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年*月*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年,执行期限至****年*月**日。
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至**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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