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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MB********************* |
| 实施主体 | 地勘司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设定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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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备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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