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一、修订背景
自****年*月**日县政府制定印发《紫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以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该细则存在操作性不强、标准界定不明确等问题,导致现有的《实施细则》无法满足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修订《紫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是进一步完善全县住房保障政策,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必然需要,也是促进紫阳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修订后的基本结构
《紫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后共八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共*条,主要阐述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第二章是建设管理,共*条,主要阐述房屋来源、面积规定、产权划分等;第三章是准入管理,共*条,主要阐述保障范围和准入标准等;第四章是审核程序,共*条,主要阐述资料提交及审核程序等;第五章是分配管理,共*条,主要阐述轮候保障和分配管理等;第六章是租赁管理,共*条,主要阐述保障对象租赁年限、租金收取等;第七章是监督管理,共*条,主要阐述保障对象监督管理等;第八章是附则,共*条。
三、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号)等相关规定及法律政策和紫阳实际进行,共修改*处,具体如下:
*.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八条(一)“城镇最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五)“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异地工作的无房职工”修改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无房职工”;
*.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八条新增内容(七)“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退役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审核程序新增第十六条内容“其他因灾等特殊情况需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详见细则);
*.第六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期限一般为二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二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年,租赁期满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二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但确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腾退住房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申请延长搬迁期,在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批准的搬迁期(最长不超过*个月)内,租金按合同应收租金的*.*倍标准收取,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合同租金*倍收取,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三条“城镇承租对象有下列情况的应终止租赁合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但不超过*万元的罚款”。
*.根据第六章租赁管理第二十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结合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之规定,对紫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为其他实物配租对象租金进行了细化。
四、涉及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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