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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主体。本实施细则适用重庆市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 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
*. 服务类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者关注的服务信息。
(五)责任主体。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公开时效。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救济途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九)违规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时,其所在地的区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节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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