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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行政事业单位
阶段性减免房租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聊财资〔****〕**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属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房租相关工作的通知》(鲁财资〔****〕**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月底前完成落实情况自查,凡是在上级督查抽查中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 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房租相关工作的通知》(鲁财资〔****〕**号)。
聊城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房租相关工作的通知
鲁财资〔****〕**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助企纾困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房租工作,助力服务业恢复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和时限
****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减免*个月房租,原则上在二季度完成减免,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将减免房租期限延迟长至*个月,原则上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个月内完成减免。
二、减免程序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房租出租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核实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身份,凡符合房租减免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手续,无需报批。
(二)对承租方尚未支付房租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协商一致后可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退还。
(三)行政事业单位需退还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直接退还承租方;租金已上缴国库的,按照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予以退还。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房租减免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内设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按要求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督导调度,确保实现“应减尽减、应退尽退”。
(二)涉及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应当通过签订三方减免协议或由转租人、分租人出具承诺函等方式,将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方;对转租、分租房屋溢价部分,鼓励转租人、分租人考虑承租户实际困难,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减免房租具体措施。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月底前完成单位自查、专项督查等发现问题整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我省驻外行政事业房租出租的,参照执行房屋所在地减免房租政策。
****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房租减免情况已纳入资产月报系统统计范围,请每月*日前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逐级汇总上报。房租减免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服务电话:****-******** >****-********、********。
山东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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