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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征收
(一)执法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1、行政征收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修正)、《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市政府令第248号)。
2、执法机构
住房管理科
3、岗位职责
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管理,负责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评估初步结果备案,组织全区房屋征收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4、执法责任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事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1、行政征收的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济南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20]50号)文件,《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实施机构
工程管理科
3、岗位职责
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不再单独出具《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登记证书》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办结后留存纸质档案,并即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办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审批部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监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 公开”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以及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应停工、撤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惩戒措施,住建部门应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4、执法责任
依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行政检查
(一)执法事项: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1、行政检查的依据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住房管理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二)执法事项: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1、行政检查的依据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住房管理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三)执法事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1、行政检查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2、执法机构
工程管理科
3、岗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检查计划,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制定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4、执法责任
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砼生产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监督工作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包括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 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军事建设工程)。质量: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安全: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权 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四)执法事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1、行政检查的依据
《消防法》
2、执法机构
工程管理科
3、岗位职责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的行政检查。
4、执法责任
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行政确认
执法事项:租赁住房补贴对象资格行政确认事项
1、行政确认的依据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23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工程管理科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送达行政确认书;
⑥办理期限为20天(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20天(工作日)。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行政确认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20天(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行政确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行政确认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一)执法事项: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1、执法依据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住房管理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二)执法事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
1、行政依据
《消防法》
2、执法机构
工程管理科
3、岗位职责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4、执法责任
依据《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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