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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厘清决策目录编制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责任,强化对决策事项目录的监督管理,推动我省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目录管理的规范化,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总体要求,规定了适用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参与主体的职责等。
(二)规范决策目录的编制程序,明确了事项征集、建议项目确定、报送程序、决策目录形成、审议和公布等内容
(三)规定了监督管理的内容,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时完成,确定了目录动态调整的方式,规定了目录备案制度
(四)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录编制中存在的建议征集对象不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编制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二是强化民主决策,将公开和公众参与贯穿目录编制全过程。明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建议、提案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建议为决策事项建议项目来源,规定决策目录编制单位可以将决策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目录草案。
三是坚持关口前移,严格决策事项建议项目报送和论证。为减少决策事项确定的随意性,规定了两个“集体研究”,即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须对报送的决策事项建议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决策目录编制单位须对决策目录草案进行集体研究。为发挥法律顾问、专家的智库作用,规定决策目录编制单位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是增强制度刚性,强化相关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个别部门不按规定执行目录管理制度,应当报送决策事项建议项目而不报送等问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由决策目录编制单位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决策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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