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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对房屋建筑安全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逐步消化现有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并逐步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排查范围
一是各县(区)政府(含三江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
二是违规改建改用房屋。重点是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空间布局,变更使用功能等的房屋。
三是人员聚集场所房屋。重点是医院、学校、体育馆、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房屋。
三、排查内容
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一)结构安全方面。建筑使用年限是否超过设计寿命;主体承重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结构是否改变、建筑面积是否改变;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地基是否有沉降、塌陷等情况;房屋周边场地是否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
(二)审批程序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房屋产权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专业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是否存在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各类经营性自建房是否有经营许可、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从2022年5月起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重点排查。2022年8月31日前,组织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百日行动”,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分类整治。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政府要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持续巩固。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抓好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特别要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按照《宜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宜安办〔2022〕48 号)执行。
(二)全面排查整治,加强工作督导。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多级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动员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全面核查,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现有房屋建筑数字化档案为基础,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每栋房屋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台账。对既有违法建设房屋,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纳入避险搬迁或采取工程治理。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对各县(区)政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整治工作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三)强化源头治理,严控增量风险。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增量风险,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予许可,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将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应当保证房屋安全。
(四)加强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处置。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农村新建自建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要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两委作用,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巡查检查,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发现房屋使用中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要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查实和处置。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停止建设或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处置。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在乡镇层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压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探索施行房屋体检制度,对达到规定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性安全鉴定,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研究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房屋安全保障机制。
(六)加强信息报送,确保有序推进。为及时动态掌握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推进情况,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请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按要求定时将各自职责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工作台账报送至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一都;联系电话:18190582971;邮箱56474200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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