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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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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国土能源 汽车,建材,化工,家具
发文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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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人社发〔2022〕96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经济园区:

现将《重庆市巴南区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 

2022年6月21日     




重庆市巴南区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范围工作方案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我区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在原来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至以下范围: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

(二)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认定标准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2022年1月至申报缓缴之月累计亏损。(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对在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时已经划型的企业,原则上可继续沿用。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的,根据企业承诺办理。

三、缓缴期限

(一)符合本通知实施范围的参保单位,可从申报之月起自愿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对困难企业,其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对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对已实际缴纳申报缓缴之月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可向区社保中心申请退费。

(二)《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的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从2022年7月起,参保单位从完成确认或提出申请之月开始享受,其认定标准、确认渠道、办理程序等仍按原规定执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申办工作流程

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可从2022年6月13日起,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陆,并填写《重庆市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也可到区社保中心或镇街社保所办理。在市社保局社保服务中心参加养老保险,其他险种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统一由其工伤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二)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集中会审并完成联合审批,签署意见。

(三)联合工作组会审通过后,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四)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将会审通过的参保单位名单按月汇总,填报《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备案表》(附件2),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备案。

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一)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大型企业按规定及时补发。对2021年新增注册或参保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经办过程中继续实施“免申即享”,对2020年(含)以前的参保企业规模类型划分原则上沿用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时已经划定的类型。实行告知承诺制划型的,在事后的监督检查过程中,以此次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规模类型为准进行比对,对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追缴或补发稳岗返还资金。

(二)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工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统筹协调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下,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决策部署。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基础上,扩大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对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具有积极意义。成立以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税务局抽调专人组成的巴南区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社保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社保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工作由区社保中心单位参保科负责,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统筹部门协作配合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

区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区税务局负责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缓缴缓征具体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交通局、区经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各镇街负责辖区内企业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业务经办及有关政策宣传工作。

(三)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有序开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工作落实,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务必全面理解、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理清工作思路,精心组织实施,同时明确时间要求,一是各镇街在2022年6月30日前务必将《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告知书》(附件3)有关政策精准宣传到辖区每个企业并将回执单返回区社保中心单位参保科,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经济园区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宣传到位,三是参保单位可从2022年6月13日起确认或提出缓缴申请,确保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企业知晓率达100%、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缓缴政策。

2.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各镇街要通过公共媒体、新媒体平台、短信和发放政策告知书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将政策精准告知所有适用的参保单位。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进企业集中宣讲等多种方式宣传、解读政策,积极宣传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重要意义,使参保单位及时了解政策内容,方便快捷享受政策,确保辖区内每个企业知晓政策、享受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辖区企业的获得感。

3.强化调度,及时反馈。为定期调度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情况,请各镇街于2022年6月23日前确定专人,报送《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工作联络员信息表》(附件4)到区社保中心单位参保科,从2022年6月23日起,区社保中心对各镇街开展政策精准宣传告知情况实行周调度,并不定期进行工作情况通报,请各镇街于每周四上午12点前及时填报《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工作调度表》(附件5)至单位参保科。

4.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企业纾困政策,强化工作谋划,认真履职尽责,落实人员,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协调配合到位,各环节相互衔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在工作中应做好风险防控,全区建立事后监督核查机制,对不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及时纠正,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要做好辖区、有关行业相关舆情监测,发现舆情应妥善处置。工作中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告。如因工作履职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存在问题的严肃处理。


附件:1.重庆市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2.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备案表

3.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告知书

4.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5.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工作调度表

附件1

重庆市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社保编号:

单位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所属行业


单位规模

大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社会组织

经营情况

2022年月至月,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出现累计亏损。

申请缓缴单位缴费部分费款所属期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2月至2022

2.工伤保险

£2022月至

3.失业保险

£2022月至

单位所属行业承诺

本单位承诺:我单位符合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上述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对失真失信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已清楚知晓若因承诺失真失信导致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将被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签章)

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签章)

财政部门意见:


(签章)

税务部门意见:


(签章)

说明:

1.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其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

3.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

4.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附件2

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备案表

区县名称:巴南区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社 保编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类型

单位规模

缓缴险种

缓缴期限

















































人力社保部门(签章): 税务部门(签章):




附件3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告知书


(参保单位名称):

依据初步数据比对了解的贵单位行业和规模等情况,贵单位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参保单位可自愿选择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办理流程。进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确认缓缴起止时间;也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邮寄申请表的形式进行确认。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2

(参保单位名称)已知晓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

联系人:手机:

2022

(备注:回执联存档)



附件4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镇街名称(盖章):


姓名

职务

手机号

联络员




填报日期:



附件5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工作调度表

镇街名称(签章): 统计截至时间: 月 日 单位:户

企业类型

下发辖区企业名单数

政策精准宣传告知情况

合计


合计

送达《政策告知书》

电话告知

短信告知

集中宣讲

其他

5类特困行业企业








17类困难行业企业








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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