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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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6月2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2022年第二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4个,其中,涉及政府补助、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等三个企业会计准则的各一个,涉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问答事项都是“企业应当如何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列示?”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近期许多企业收到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由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是近几年才有的新业务(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时还没有该业务。最早的留抵退税政策出现在2011年——对
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
),大规模的期末留抵退税则出现在今年的4月份。此前,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对企业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如何列示予以明确,因此,企业对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列示项目(在报表中的位置)也各不相同。笔者长期研究上市公司的财报,发现上市公司对此业务的处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企业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列示在现金流量的“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中(新问答明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使用该种处理方法);另一类企业则列示在现金流量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新问答明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执行该处理方法,原因是小企业财报的现金流量表中无“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这两种处理原则与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原则基本一致。另外,此前有极其个别公司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列示在现金流量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中(冲减正常的税费交纳额)。由于同样的业务列示处理不统一,给财报的阅读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纳税无忧认为,财政部会计司及时发布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对企业处理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业务相关现金流量列示进行明确是正当时。
另外,由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不得同时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和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为了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允许
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或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中的一种政策,即允许纳税人选择放弃
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反之也然。因此,两个问答也对“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业务的现金流量列示也进行了明确,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将其列示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列示在“支付的税费”项目中,位置相同,只是项目名称不同罢了。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如何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列示?
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如何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列示?
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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