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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府办发〔2022〕13号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广安市广安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认真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广安市广安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吸取湖南长沙市“4.29”房屋坍塌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5月20日全省、全市、全区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原则
坚持三个“不区分”原则,确保应查尽查。即不区分城镇和农村、不区分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不区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实现自建房排查统计和隐患整改全覆盖。
坚持三个“不允许”原则,确保推进有序。即严格整改标准,保证整改质量,不允许改而不实;以“长牙齿”的执法和铁的手腕推动整治,不允许执法不严;关注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实际生产生活状况,确保整改既有尺度、又有温度,不允许“运动式”“一刀切”。
坚持三个“不放过”原则,确保整改彻底。即排查不彻底不放过,坚决做到“不漏一房一户”;台账不准确不放过,全面详细记录自建房基本信息;整治不到位不放过,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关停的一律关停、该整治的迅速整治。
三、排查整治范围
(一)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建筑,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房屋建筑。
(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四、工作重点
(一)突出排查重点。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
1.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情况。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是否完善及房屋产权手续是否齐全等,房屋是否违法加建、改建、扩建;对照建筑图纸、产权等资料,核查建筑地址、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时间、改扩建(装饰装修)时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等。
2.结构安全性情况。是否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是否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包括是否存在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超负荷使用、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等;是否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等隐患;是否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利用原有建筑改建、改用为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闲置办公用房、厂房改为其他功能用房等;建筑使用年限是否超过设计寿命;房屋是否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房屋用途改变后,是否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是否属于地震高风险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是否存在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经营安全情况。各类经营性房屋是否通过经营许可和安全性审查等。各乡镇(街道)要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详见附件2),对重点隐患立查立改,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做到“四个分清”。分清自住房和经营性用房、分清一般风险和重大风险、分清建设风险和改扩建风险、分清一般场所和公共场所。
(三)分类推进整治。对在建的违法违规自建房,要及时督促业主停止建设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完善相关许可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既有的违法违规自建房,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户分类”处置,采取“清单制+销号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到位。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及时停用,并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排查阶段(2022年8月31日前)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相关部门组织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在房屋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房屋现状为基准,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自建房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分级分类建立整改台账,做到台账清、底数明。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区级各相关部门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督促产权人(使用人)严格按照时限、措施和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整治,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02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六、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属地为主、政府牵头、部门负责、行业指导的排查整治机制,从严从实开展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负责推进辖区内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对照排查重点任务进行自查,对存在隐患的及时整改。开展辖区内自建房排查,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完善自建房基本信息和整改信息,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风险隐患。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点进行监控和值守;宣传、告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所有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业主的思想工作,让其主动自主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专人填报相关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并汇总报区住建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将全区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协调、指导,落实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区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城镇住宅区、农村住房、工地食堂等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会同有关区级部门加强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区发改局负责督促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区经信局按照行业主管范围负责统筹指导工业厂房及配套房屋等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区教科体局负责督促学校(包括学校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幼儿园(包括学校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校外培训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不含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区民宗局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涉及自建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依法打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区司法局负责所管行业房屋安全排查整治,负责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中的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区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区人社局协助区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房建设技术培训教育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排查管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依法查处违法占地的行为。协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开展市本级管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建房屋排查整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区商务局负责督促商场、商务宾馆(100张床位以上)、饭店等商贸服务业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区文广旅局负责督促公共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美术馆、A级旅游景区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房屋使用安全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所管行业企业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负责依法对房屋建设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区属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注册登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指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督促所管行业经营场所用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管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协调市综合执法局对市本级管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房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其他有关部门要督促所属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七、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科体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住建局。建立区级部门、乡镇(街道)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区住建局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遇重大事项及时报请领导小组研究。
(二)建立机制,全面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动机制。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力量,对自建房开展拉网式排查核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每栋房屋安全信息台账。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对既有违法建设自建房,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自建房,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源头治理,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实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严把审查关、监管关、验收关,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要严格控制增量风险,城区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农村新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新建居民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对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执法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力度。对少批多建、私自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坚决予以拆除;对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坚决停业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
(四)建立巡察机制,加强房屋日常安全监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农村新建自建房业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要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两委作用,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巡查检查,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发现房屋使用中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要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查实和处置。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停止建设或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纠正。
(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实施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提高工作效能。加快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房屋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在乡镇层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压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探索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对达到规定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性安全鉴定,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房屋安全保障机制。
(六)加强宣传引导,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房屋建筑违法建设、使用、经营活动的危害,普及建筑安全使用知识,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动员群众大力支持和配合排查整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专栏、专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2)于2022年6月3日前报送至区住建局;各乡镇(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四个分清”分级分类整改台账》(附件3)于2022年6月28日前报送至区住建局;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乡镇(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附件4)于每周三16:00前报送至区住建局。(区住建局联系人:王军,18227967555;附件2、3、4报送联系人:农村自建房方面联系人易林果,13982661662;城镇自建房方面杜庶民,1388263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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