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甘洛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甘洛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甘洛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部署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对接落实国务院、省州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努力做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凉府发〔202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国省稳增长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扩大项目投资
(一)加快推进重大重点项目建设。聚焦城镇开发建设。大力实施城镇补短板三年行动,加快“一河两岸”开发建设,强力推进原县委办公区地块开发和民兵连地块开发项目建设,带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启动 “一河两岸”沿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城镇垃圾污水处理提升改造项目;扎实做好特色街区和原县委办公区域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强力推进普昌粮经复合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全要素保障永昌翌年处理20万吨有色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进度,全链条推进金钰环境治理危废集中处置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加快促成汉谷再生铅配套铅酸蓄电池等项目落地开工。聚焦重大基础建设。加快推进水利、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全面完成成昆复线、峨汉高速和火车南站站前综合广场建设,快速推进甲古、斯觉供水站建设,扎实做好金西高速、G245甘洛段改善提升工程投资性招商工作。聚焦社会民生事业。推进县人民医院内科门诊综合大楼改扩建和县人民医院第二住院综合大楼2个卫生健康项目,扎实做好甘洛第二高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二、促进市场消费
(二)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在全面落实《凉山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基础上,实施购房置业补贴政策,自本若干政策措施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县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交易除外)前300名的,按购房顺序发放2.5万元-4.5万元购房补贴(购房顺序以新增购房网签时间排名为准)。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在县内购买商品房,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职工贷款额度提高至35万元,双职工贷款额度提高至40万元。居民家庭采用商业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商贷首套房利率下调至4.25%,二套房利率下调至5.05%(根据央行公布LPR利率情况调整)。
(三)精心开展促进消费行动。发挥财政资金“乘数效应”,安排资金200万元,在县域内开展餐饮、商超、家电促销活动3场次以上,稳步推进消费市场持续回暖。积极搭建产销平台,在川大、宁波等地举办甘洛农特产品促销活动2场次以上,组织开展奉甘工会会员疗休养协作促消费活动,推动消费升级,激活消费潜力。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有序放开酒店承办宴席等活动。
(四)减少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全面落实《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补充通知》(川财资〔2022〕68号),减免承租县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500万元以上。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等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等“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三、壮大工业经济
(五)加大扶持力度。吸纳龙头企业。对在县内落户成立分支机构的国内500强企业或国内工业龙头企业等重大优质项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加大基建奖补。对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企业自建专用开关站,给予5%建设费用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支持品牌创建。对在县内生产产品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六)加大培育力度。加大工业中小微企业培育,年内新增2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切实做好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前期,扎实推进中药材精深加工业发展,大力推进经济作物、肉蛋制品、酒类等加工业,加快规模化、标准化、特色化进程,年内培育升规入统2户农产品加工业企业。
(七)扶持工业园区发展。强化基础建设。加快园区企业“三通一平”建设,企业交清土地出让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三通一平”建设,经验收县财政按照每亩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挂牌出让后企业实际平整“三通一平”面积。降低企业成本。加快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鼓励清洁能源直供园区;园区内的企业用水价格按当期工业用水价格每吨0.8元为基准,具体价格视项目及用水量定;同时征收非居民用户1.2元/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落实投资奖补。对在约定建设周期内建成投产并达到国家规定行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县政府要求的亩平产值、税收等指标的新建工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主营业务收入0.88%为参照基数,投产5年内,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参照基数的25%—100%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建筑业健康发展
(八)鼓励建筑企业注册晋级。在县内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类别奖励10万至30万元。对本地勘查、设计、监理、建筑企业资质晋升的,分类别奖励10万至30万元。本地建筑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晋级的,每晋一级奖励5万元。原则上,获得政府奖励的企业,10年内不外迁至县外(包括将公司资质剥离)。
(九)建立建筑业奖励机制。县内建筑企业在县内外承揽工程业务,在本地创税达到100万元以上,按额度县财政给予10—50万元奖励。县政府每年对全县纳税前三名,且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的本县注册建筑企业,命名为“突出贡献企业”,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且较上年同比增幅达到100%的成长型企业,县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做大做强建筑企业。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要求,简化发包流程,鼓励支持本地建筑业发展壮大。
五、落实财税金融政策
(十一)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底前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及时分配下达支付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补助资金。
(十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争取上级各类转移支付,保证财政支出强度不减反增,推动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加快各类资金分配下达,全年涉农整合资金支出进度达到80%、衔接资金支出进度达到100%、直达资金支出进度达到100%、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支出进度达到100%。
(十三)加速专项债券使用。加快债券使用,力争火车南站站前综合广场建设项目、甲古供水站项目、县人民医院内科门诊综合大楼改扩建和县人民医院第二住院综合大楼等3个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支出率达94.5%以上。建立债券组合融资落实机制,实行年度专项债券组合融资项目清单管理,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十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确定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为6%—10%;鼓励政府采购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鼓励政府采购尽量不收、免收履约保证金。
(十五)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投入,全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少于450万元以上。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贷款贴息。
(十六)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小微企业短期贷款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0个基点,利率执行3.75%,针对普惠农贷不高于3.9%,针对困难个体工商户不高于3.85%。
(十七)加大普惠贷款支持。对于纳税等级B及以上市场主体,按年度纳税额的4-5倍进行纯信用贷款授信,利率降低至3.85%;运用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以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房屋租金、水、电、气、纳税等信息为授信参考依据,提供低息资金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充分运用“园保贷”、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担保资金,扩大普惠贷款发放规模。
(十八)优化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因资金困难的,可申请更改还款计划,降低短期内还款金额。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六、强化要素保障
(十九)优化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对纳入县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因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制报批文件,开展部门集中会商,提高审批效率;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可不开展能耗等量减量替代;对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企业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七、做好社会民生
(二十)着力稳企稳岗稳就业。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提高至90%;为符合条件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稳定岗位800人次以上。加强技能培训提素质促就业工作,开展母婴生活护理、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等专题培训11个工种2000人次以上。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力度,用好3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金,提供担保贷款3100万元。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安置2720个、年补贴支出1795万元。强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对接,定向组织输出400人以上;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劳动力。
(二十一)缓交社保、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22个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等,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到达规定期限后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2个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缓交期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二十二)强化社会民生兜底保障。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和民生项目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受影响。
八、统筹发展和安全
(二十三)织密疫情防控防线。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从严从实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持续查堵漏洞。统筹做好疫情应对准备,全面提升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疗救治、流调溯源等各项应对处置能力,全力防范大规模疫情发生,坚决防止疫情规模性反弹。
(二十四)强化粮食和能源安全保障。认真执行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充分发挥政府粮食储备吞吐调节作用,严格落实轮换价差补贴标准政策,确保粮油市场平稳运行。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进出平衡”等政策,及时足额兑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等惠农政策,落实《促进生猪稳产保价七条措施》,稳定粮食、生猪、蔬菜产量。强化煤电油气运调度,做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电力保供。
(二十五)坚守安全生产底线。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核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抓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聚焦危险化学品、燃气、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民爆、水电站、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强化监管执法、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深入推进防汛防地灾防地震、森林草原防灭火常态化治理。
本若干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国家、省和州出台稳增长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若干政策措施,制定部门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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