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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
集中清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成教函〔2022〕60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成都高新区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等规定,市教育局决定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活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办学许可证填写须知〉〈办学许可证使用须知〉的通知》(成教函〔2021〕5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填写、发放和管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已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填写信息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当结合年检换发新证、销毁旧证。发现民办学校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办学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等规定,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之职,结合年检主动排查经营异常的民办学校或通告排查信息,其中:
(一)对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等规定公告其办学许可证已自然废止,督促其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对其他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等规定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三)对已迁出原址或者无法继续在原址办学的民办学校,应当督促、指导其依法办理变更地址或者终止办学手续,换发或者收回并销毁办学许可证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市教育局将于2022年8月至9月组织随机抽查。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将扣减区(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年度目标分。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参考模板)
成都市教育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参考模板)
×××局关于×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废止并注销的公告
×教×〔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下列××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予以延续,其办学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并注销。自办学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各校应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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