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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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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河口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山东省/东营市 发布日期: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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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配合部门

检查依据

1

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每年抽查比例 不 低 于5%,1次/年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5.《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条:“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第三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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