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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对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及职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名单
主 任:刘光强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主任:卿 伟 副市长
副 主 任:王 英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 剑 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李 霞 市发改委主任
潘 鹏 市经信局局长
屈 直 市教育局局长
唐 华 市司法局局长
何升元 市财政局局长
叶 科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兰 勇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席建国 市住建局局长
周建平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李麒麟 市交通局局长
江 涛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 伟 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杨 骏 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副局长
廖 沂 市税务局局长
二、成员单位职责
(一)共同职责:宣传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及时报送和共享水土保持工作信息;负责告知、督促行业主管领域的生产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施工期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在投入运行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二)市水利局:负责编制水土保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计划,指导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划定并公告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调查,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负责市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标准、数据等核定,配合税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市发改委:负责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提供市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
(四)市经信局: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将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对策和措施纳入工业园区规划;负责提供市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信息。
(五)市教育局: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水土保持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生态保护意识。
(六)市司法局:负责水土保持领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在财政预算中落实资金,保障水土保持规划、治理、监督、检查、监测、宣传工作;负责下达、监管中央、省级各类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资金;负责监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
(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对策和措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实施植树造林、低产林改造、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土地整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负责将25度以上坡耕地调出耕地保护范围;履行行业水土保持监管职责,配合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联合监督检查;负责提供市级新建或延续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清单。
(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督促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整治和修复;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市住建局:负责指导优化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土石方挖填量,合理布置取土场、弃土场;履行行业水土保持监管职责,配合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联合监督检查;提供市级新建城市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清单。
(十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园林景观绿化工作,依法查处私拉乱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将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对策和措施纳入交通建设规划;指导优化交通项目设计方案,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土石方挖填量,合理布置取土场、弃土场;履行行业水土保持监管职责,配合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联合监督检查;负责提供市级新建交通项目清单。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在5度—25度缓坡地推行免耕等轮耕轮作和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措施;履行行业水土保持监管职责,配合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联合监督检查。
(十四)市委党校:负责将水土保持国策教育列入党校学习培训。
(十五)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
(十六)市税务局: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入库,及时催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办理入库资金退付。
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市水利局局长黄剑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后续接任领导自动更替并报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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