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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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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留坝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陕西省/汉中市 发布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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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项目名称

执法 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

时限

处罚标准

行政

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留坝县医保局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不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留坝县医保局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

检查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留坝县医保局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留坝县医保局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30个工作 日,复杂的延长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欺诈骗保奖励暂行办法第九条)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留坝县医保局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0个工作 日,疑难复杂的延长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检查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留坝县医保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留坝县医保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0个工作 日,疑难复杂的延长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监督检查

留坝县医保局

《留坝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公立医疗机构

行政处罚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留坝县医保局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医药企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于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资格并公告。

其他行政职权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留坝县医保局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行政检查

医疗保险稽核

留坝县医保局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30个工作日

行政 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留坝县医保局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7天

行政 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规性监督检查

留坝县医保局

《留坝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公立医疗机构

行政 处罚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留坝县医保局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的,依法吊销其执资格。

行政 检查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留坝县医保局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行政 检查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留坝县医保局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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