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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2 作废十五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买受人 | 被执行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权证明号或不动产权证号 | 不动产坐落 | 公告编号 | 备 注 |
1 |
丁 来 |
郭巧玲 |
住 宅 |
20171382908 |
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579号长安商贸中心三期1幢*****室 |
2022作废十 五 |
(2021)陕0116执8087号之一、之二 |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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