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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成都等七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川司法发〔2021〕85号)文件要求,我局共承接省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等共6项事项。
凌某某等四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我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21日进行了现场勘验,4月26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后,我局于当日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书。因我局正在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之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绵阳区域内合理分布和均衡发展的意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22年6月17日,我局召开由申请人列席的2022年第18次党委(扩大)会议。会上,局党委书记、局长代表市司法局,就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列席会议的申请人公开道歉,诚恳接受监督和批评。同时,会议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的内容及合伙人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进行了审核,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与异议,当场议定了行政许可决定并口头告知了申请人(书面决定将依法送达)。
我们再次公开向社会和全体律师郑重承诺,市司法局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省司法厅的要求,依法审查审核行政许可、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并接受广大行政相对人、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我局将充分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营造律师执业风清气正的一流环境,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等各类监督,努力提高绵阳法治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促进绵阳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绵阳市司法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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