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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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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泾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陕西省/咸阳市 发布日期: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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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25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第十一号令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我县已获得的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农产品“泾阳茯茶”标志。

“泾阳茯茶”农产品地域保护范围为陕西省泾阳县,涉及王桥镇、桥底镇、中张镇、云阳镇、安吴镇、三渠镇、口镇、兴隆镇、泾干街道办、永乐镇、崇文镇、高庄镇、太平镇等13个乡镇(街办)213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8°29′—108°58′,北纬34°26′—34°44′,东到崇文镇北丈村,南到太平镇程家村,西到王桥镇岳家坡村,北到安吴镇薛家村,总保护面积78000公顷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凡从事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并使用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获准使用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禁止在生产的泾阳茯茶产品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茯砖茶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为成员的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制定泾阳茯茶保护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泾阳茯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负责制定、发布泾阳茯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四)负责制定泾阳茯茶产业发展的规划;

(五)负责向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推广、宣传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依法维护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八条  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保护办设在泾阳茯砖茶发展服务中心,县茯茶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受理产地范围内生产企业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相关初验工作;

(三)负责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日常监管;

(四)负责参与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五)负责依法受理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做好茯茶企业维权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和管理

第九条  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文字组成。

第十条  专用标志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用标企业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经资格审查、产品质量合格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泾阳茯茶地方标准》《泾阳茯茶标准综合体》等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标志使用申请企业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资料均一式二份):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生产记录档案、产品包装照片、产地照片、产品检验报告或其他农产品证书等)。

第十二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泾阳茯茶专用标志;核准登记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不得扩大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对不按规定使用标志,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保护办按规定上报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合格后,由登记证书持有人对申请企业进行实际核查,报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委员会审查,具体工作由保护办办理。

第十四条  登记证书持有人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获准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权在其生产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印制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当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2020新版)》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单位应经登记证书持有人核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规格、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单位收取使用费。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可以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也可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识方法。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国家农业农村部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等。

专用标志由登记证书持有人指定印刷企业、派专人监印,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登记证书持有人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

第十九条  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使用者,应在产品包装标示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标示显著位置标明泾阳茯茶。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示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企业享有以下权力:

(一)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将产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

(二)自觉接受监督单位的检查;

(三)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四)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二条  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者不得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以外地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原料收购和生产销售台账,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印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及标识。

第二十四条  销售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并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  使用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能按时组织生产或其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由保护办协调所属职能部门,责令该生产者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或抽检仍不合格的,保护办将撤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保护办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从事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接受企业酬金,吃拿卡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禁弄虚作假。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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