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为方便我市企业申报2022年度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申报主体基本要求
申请主体应当是在淄博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二、扶持项目期限
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电子商务园区、产业集聚区发展
对以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为主导,集电商直播、电商人才培训、网络推广、金融服务、物流仓储、孵化培育、网店运营、技术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的电商园区、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园区总建筑面积10000㎡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80%以上;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内同类产业电商企业家数20家以上。园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申报期限内实现网络零售额8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网络零售企业做大做强
对申报期限内实现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含)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申报期限内实现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50%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申报期限内实现网络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80%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申报期限内回迁或新注册,且实现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申报期限内回迁的主流电商平台网络店铺,实现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企业和店铺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对我市已上线运营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企业数60家以上(含),申报期限内网络交易额超过10000万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对我市已上线运营的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申报期内网络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优秀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
对于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直播带货、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信用认证等电商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申报期限内服务企业30家以上且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含),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在同类企业中处领先水平,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直播电商发展
对MCN机构、直播企业在淄博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公司,选品中心、直播间等公共配套齐全,申报期限内实现网络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培训直播电商人才1000人次(含)以上,服务本地商家10家以上(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
1.对申报期限内商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对申报期限内商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对申报期限内,在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评估中被商务部评为A级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
四、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对照《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淄博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中的申报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关键材料查看原件并实地查看申报项目。
3.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4.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地查看及事务所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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