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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林业局北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洛川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林业局北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打通县城南扩通道,改善滑坡地段居民居住条件,带动县城南部发展。根据洛川城市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林业局北沟居民区实施棚户区改造。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我县近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一)征收范围
北起东关村住宅区规划红线,南至林业局北,东至304省道,西至物资公司210国道东侧(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部门审批的征收红线为准)凡在征收范围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期限
具体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征收工作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征收基本情况
该棚户区共涉及被征收户66户,建筑物总面积10747.83㎡,占地面积约21080.11㎡。
二、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权益
(一)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及有关手续的被征收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征收共有产权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二)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原件,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三)征收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四)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设置抵押及改变房屋产权人。
违反以上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步骤
(一)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并不在勘测资料上签字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证机关、房产评估等相关组织共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签证后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在征收区域公示。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被征收人须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房屋评估鉴定报告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搬迁,腾空房屋,将房产手续交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档。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并填写《洛川县房屋征收选择安置方式登记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附属物堪丈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货币补偿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
2、按照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面积支付10元/㎡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支付。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第六部分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4、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院落,按照洛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城区、交口河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洛政发〔2013〕85号)文件规定,按土地级别分布I级居住用地615元/㎡、II 级居住用地466元/㎡补偿标准给予补偿、I1级居住用地383元/㎡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院落,参照国有土地宅基地院落标准给予补偿。个人房前屋后的公用土地和修建时代征公共用地不予补偿。
5、征收营业用房的,按照营业用房房屋补偿费10%对被征收人补偿停业损失补偿费
6、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7、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20%的奖励。
六、附属设施补助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附属设施补助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1、石棉瓦房(砖木结构) 280.00元/㎡
2、石棉瓦房(土木结构) 120.00元/㎡
3、油毡房(砖木结构) 150.00元/㎡
4、石棉瓦棚 50.00元/㎡
5、室外砖地坪 30.00元/㎡
6、室外水泥地坪(3-5cm 厚) 50.00元/㎡
7、室外水泥地坪(5-10cm厚) 100.00元/㎡
8、砖围墙(24cm厚、高2m以上) 280.00元/㎡
9、砖围墙(12cm厚、高2m以上) 180.00元/㎡
10、土围墙 (2米高以上) 40.00元/㎡
11、防盗门(钢制作室外加装) 600-800元/付
12、防盗门(全包烤漆室外加装) 900-1200元/付
13、土暖气(含管道及安置费) 3000.00元/户
14、太阳能拆装 300.00元/户
15、砖花墙 50.00元/m
16、简易厕所 500-1000元/㎡
17、水表坑 300-500元/个
18、动力电户拆装 1500.00元/户
19、照明电户拆装 150.00元/户
20、电话拆装 180.00元/户
21、有线电视拆装 130.00元/户
22、砖混门楼 600.00元/㎡
23、砖木门楼 450.00元/㎡
24、墩式门楼(墩体宽度1-5米)400.00—800.00元/㎡
25、天然气壁挂炉拆装(含入户费) 3500.00元/户
26、空调拆装 350.00元/台
27、防盗网 45—100元/㎡
28、树木:苹果树(直径10cm以上) 500.00元/棵
桃、梨、杏 (直径3cm以上) 300.00元/棵
杂树(根茎3cm以上) 200.00元/棵
注:作价补偿的附属设施被征收人不得拆移,如被征收人要求拆移的,不予补偿。
七、奖励办法
(一)本次产权调换房屋采取先搬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即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的时间予以排名,按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择营业用房或住宅用房的具体位置。
(二)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发布后无异议的,1-3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评估总价的8%给予奖励; 4-6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 7-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评估总价的3%给予奖励; 10天后 签订协议搬迁的,不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在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解决租赁关系。
2、租赁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的价格。
3、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自建房面积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依房管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
4、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要按规定的期限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并要保持原房的完整性,否则视损坏程度按原规定的相应补偿价值扣除。
九、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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