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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信息科技 宏观,钢铁,建材
发文单位: 发布地区:山东省/东营市 发布日期: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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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创业平台

1、院士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对新获批(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建站资助,根据成果转化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资助。(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2、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升级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省财政结合相关科技资金统筹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3、健康领域技术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健康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省市两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4、技术创新中心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5、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机构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市财政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6、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增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且承担市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补助;对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市财政按照年度绩效给予补助。(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7、人才飞地。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市内转化的,按该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8、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绩效奖补。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1〕48号《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9、创新创业共同体。对新获批建设的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根据建设绩效,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绩效奖补。(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10、市校(所)合作平台。对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企业、“国字号”名企在我市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按“一事一议”政策落实经费补贴。(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11、引领型平台。实施引领型平台建设计划,按照“成熟一个、支持一个”的原则,对纳入引领型平台建设计划的平台载体,5年内,市级财政给予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综合资助,县区财政给予1:1综合配套。(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二、人才工程

1、引进海外人才。对全职引进、依法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居留许可(工作类)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我市工作期间,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市财政每年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海外引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各类海外引智项目资助、海外引智活动补贴和引智工作保障等。对列入国家、省引智项目资助计划的,根据发展需要,市财政给予最高1:1的资金配套支持。(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2、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详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支持政策可咨询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人才服务科,电话0546-8305345 >0546-8305345。

3、国家外国专家项目。

详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支持政策可咨询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人才服务科,电话0546-8305345 >0546-8305345。

4、泰山学者、泰山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平台类)。

详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支持政策可咨询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人才服务科,电话0546-8305345 >0546-8305345。

5、泰山产业创业领军人才(省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省级:创业企业类人选。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名入选者50万元创业启动经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组织进行尽调,通过省财政科技股权投资或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参股方式,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股权投资期限结合人才项目建设实际确定,最长可按规定延至10年。创业团队类人选。人选创办企业完成工商注册、验资等相关工作后,省财政给予每名人选30万元创业启动经费。根据人才创业实际需要,由各市协调给予办公场地、投融资、创业辅导等方面配套服务。剩余20万元创业启动经费在人选正式纳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管理后按程序拨付。(关于举办第四届“创业齐鲁·共赢未来”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的公告)

6、外专双百计划。

详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支持政策可咨询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人才服务科,电话0546-8305345 >0546-8305345。

7、海外工程师。

详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支持政策可咨询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人才服务科,电话0546-8305345 >0546-8305345。

三、产业支持政策

1、支持产品临床试验。对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且在我市产业化生产的新药(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按实际临床研究投入费用的20%予以补贴,其中一类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补贴,其他类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0万元。对需临床试验且在我市产业化生产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按每项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00万元。(东政办发〔2021〕8号《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八条措施》)

2、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的后补助力度,将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1类新药纳入重点研发计划支持范围,最高给予 20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四、科技项目

1、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由省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单位、企业承担,省科技厅根据每个项目预算确定立项资助金额,一般1000-2000万元不等。

2、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山东省内注册、且拥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省级财政资金对每个项目平均支持强度不高于50万元。

3、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须为我省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含中央驻鲁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的正式全职科研人员。省科技厅根据每个项目预算确定立项资助金额,一般10-50万元不等,特别重大的100-200万元。

五、其它

1、高新技术企业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鲁财税〔2019〕5号《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3)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鲁科字〔2021〕48号《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2、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3、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1)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2)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市县两级财政共同1:1配套省级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4、科技奖励

对国家、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市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及以上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省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及以上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省科学技术青年奖获得者,市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数额给予1:1配套支持。(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5、科技金融

(1)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35%的风险补偿;市级风险补偿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剩余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鲁科字〔2021〕19号《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

(2)自2021年起,将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由不超过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鲁科字〔2021〕33号《关于提高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额度的通知》)

(3)首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选择备案认定周期内的一笔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享受利息补贴。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利息补贴。(鲁科字〔2021〕82号《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

(4)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县、银行共担原则,省、市县、合作银行承担比例分别为35%、35%、30%。市县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东科发〔2019〕4号《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5)科技保险。开展科技保险试点,设立科技保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保费补贴。(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6、创新创业大赛

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人才(团队),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承办的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活动,市财政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7、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可按至少70%的比例奖励给技术成果完成人及有关人员。科技人员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交资产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东发〔202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

8、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创新券)

省财政给使用方40%的后补助;市财政给予使用方20%的后补助。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省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予以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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