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政策详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东开管环审〔2022〕48号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垦利分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改建提升项目审批意见.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