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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开征求《涪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及其配套制度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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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共涪城区委 涪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发布日期: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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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涪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了《涪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的《涪城区激励编外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十二条措施》《涪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至日期: 至公告之日起 7 天内 (为有关规范编外人员招聘,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出台前暂时停止编外人员招聘工作,我区部分机关单位目前编外人员十分紧缺,急需出台 《涪城区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规范指导,按照相关规定,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为 7日

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联系电话:0816-2263419

邮寄地址:绵阳市涪城区泗水巷48号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电子邮箱:906846720@qq.com

电子邮件、信封等请注明“《涪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涪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涪城区激励编外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十二条措施》

3.《涪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绵阳市涪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16

 

 

 

 

附件 1

 

涪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编外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强化财政预算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镇街道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不占用行政、事业及工勤编制,与用人单位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在本单位从事行政辅助、执法辅助及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履行行政权力的岗位,以及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重要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 建立编外人员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落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的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编办、区委目标绩效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信访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负责召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规范管理原则

第六条 坚持系统谋划。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在统筹好全区编制内外力量的基础上,对编外人员的使用管理进行系统谋划,围绕“进、出、用、培、效全过程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完善考核机制、激励机制、进出通道、成长通道,搭建人才培养平台,促进编外人员更好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 坚持科学规范。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保有压、有增有减、严格审批,把好“进口关”、划出“退出线”,确保编外人员总量平衡。以发展为导向,将编外人员工作力量向全区战略方向、发展重点聚焦。用人单位使用编外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坚持公开招录、公平使用、公正评价,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做到科学规范、有序管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人,原则上不得使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编外人员。

第八条 坚持购买服务。凡是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阶段性、辅助性、服务性、技术性等工作,原则上应按照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改变机关事业单位以“养人为主”转变为以“养事为主”,最大限度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用人风险。大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对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不纳入编外人员控制数管理。

第三章  控制数核定使用

第九条 编外人员控制数核定原则:

(一)有省级及以上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编外人员且设置有配置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核定编外人员控制数。

(二)未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要求足额核定编制的,参照有关编制标准核定编外人员控制数。

(三)没有上级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编外人员,且核定编制尚有空编的,原则上不受理编外人员控制数测算申请;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在空编数内核定编外人员控制数。有关单位申请使用空编计划时,同时核减相应的编外人员控制数

(四)因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需要,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或已经区政府同意纳入财政预算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依据,从紧核定编外人员控制数。

(五)对使用各级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招聘编外人员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编外人员控制数审批程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区人社局收件→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分别给出初审意见→区联席会议审核→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区人社局向用人单位反馈审批情况。

(七)由区级财政全额或部分保障经费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退管员、协理员、残联专干、计生专干、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西部计划志愿者等,按照工作所需实事求是确定需求计划,不纳入编外人员控制数管理。

第十条 编外人员控制数使用原则:

(一)省级及以机关有明确规定控制数内招聘编外人员的,按照上级规范要求实施。

(二)教体系统教学机构在控制数内招聘编外人员的,由区教体局党组审定后按程序实施,并报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备案。

(三)卫健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在控制数内招聘编外人员的,由区卫健局党委审定后按程序实施,并报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备案。

(四)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控制数内招聘编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党委(组)审定后,由主管部门向区人社局申报招聘计划,按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使用仅有直接聘用一种方式。用人单位在控制数内使用编外人员的,由用单位在控制数内根据工作实际,向区联席会议提出用人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定期受理。为强化规范管理,原则上每年4月份和9月份集中受理各单位控制数内编外人员使用审核。对于凡是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力量不足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未经审核的,各单位不得擅自招聘编外人员。

(二)规范审批。用人单位提出控制数使用申请→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区人社局收件→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分别给出初审意见→区联席会议审批→区人社局向用人单位反馈审批情况。

第四章  招聘与解聘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方式和程序。

(一)编外人员聘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首次聘用编外人员时,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5.有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要求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7.没有受过行政和刑事处罚

8.满足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有相关行业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编外人员的招聘方式和程序:

用人单位在区人社局的指导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程序组织招聘。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形成招聘方案,报区人社局审核后实施。原则上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特殊不宜公开的岗位,经报区人社局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核等方式进行。招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招聘结果报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编外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的解聘条件、方式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外人员予以解聘:

1.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现职工作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6.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编外人员的解聘方式和程序:

符合编外人员解聘条件的,由编外人员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将解聘结果报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本人自愿提出辞职的,须提前30日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将解聘结果报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备案教体系统教学机构和卫健系统卫生机构编外人员解聘分别由区教体局党组、区卫健局党委审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

第十 编外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实行按劳取酬、以岗定酬,薪酬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和岗位性质、工作强度以及考核评价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十 与编外人员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外人员申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编外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用人单位要制定管理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薪酬发放、奖惩、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要建立编外人员个人档案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十 因各种原因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后,用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向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  编外人员与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 规范编外人员薪酬待遇保障渠道。规范编外人员薪酬待遇标准,建立编外人员岗位等级晋升机制和薪酬激励机制,激发编外人员干事创业激情。经核准使用的编外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来源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部门职责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区委编办负责用人单位编外人员控制数和编外人员控制数使用初审;负责编外人员招聘解聘备案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用人单位编外人员控制数和编外人员控制数使用初审;负责对编外用人经费预算编制的审核,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编外人员招聘解聘备案工作。区人社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用人单位编外人员控制数和编外人员控制数使用初审;对需研究的事项提交联席会议议定;负责编外用人招聘、签订合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编外人员招聘解聘备案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编外用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委目标绩效办负责将用人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区信访局负责做好编外人员信访工作;区纪委监委负责对编外用人管理违规违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编外用人的清理规范,审核用人单位提出的编外用人控制数量、年度使用计划,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编外人员的申报使用、日常管理、清退解聘、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编外人员,违规使用编外人员和滥发待遇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经审计、巡察、督查中发现单位擅自使用编外人员的,或在编外用人事项上出现经费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辅助执法(勤)人员、司法辅警等暂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区水管单位中经原区人事局同意聘用的工作人员,原绵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招聘的国土管理员,原区人事局招聘、计生局管理的乡镇计生服务站编外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所涉及的编外人员,以及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员额内聘用的编外专业技术人员、残疾人专干、网格员、招商专员、乡村规划师、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等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按原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人事关系管辖权不在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区财政承担经费的编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教体局所属学校、区卫健局所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编外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未尽事宜由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 2

涪城区激励编外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

十二条措施

 

为更好激励全区编外人员积极参与到全区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招商引资、对上争取、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和急难险重工作一线,在大力实施“三千工程”,加快建设“四个强区”的实践中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各单位要将编外人员纳入正编干部职工教育管理体系,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引导编外人员提升素质,转变作风,清正廉洁,夯实编外人员担当作为的思想政治基础。对于编外人员中的党员,要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本单位的党支部,纳入正编党员干部职工一并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岗位激励机制

2.实行岗位等级晋升。根据编外人员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岗位、辅助执法岗位和行政辅助岗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岗位等级激励机制,打通编外人员的成长通道。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个等级,将辅助执法岗位和行政辅助岗位设置为一般工作人员和辅助管理人员两个等级,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执法辅助、行政辅助岗位等级晋升制度,对获取相应职级的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切实解决编外人员无级无职、活力不足的现实问题。

三、建立薪酬激励机制

3.建立薪酬结构体系。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合理地建立完善编外人员的薪酬激励制度,通过实行岗位薪资和年限薪资的薪资结构体系,岗位薪资与岗位等级挂钩,年限薪资与聘用年限挂钩,建立起编外人员薪酬增长机制,让编外人员所获得薪酬与其贡献成正比,激发编外人员把精力集中到努力工作、提高工作业绩上来,避免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消极局面,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

四、完善科学考核机制

4.实施绩效考核奖惩。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的正向激励作用,建立完善科学的编外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按照常规工作与重点工作“二八”考核原则对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客观评价编外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奖优罚劣,提高效能,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编外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的评定,参照事业单位确定,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从次年起年限薪资降低一个档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建立基本福利制度

5.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编外人员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享受相应带薪年休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休息休假政策。

6.落实社会保险制度。编外人员在工作期间,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7.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建立编外人员每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制度,对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健康体检的编外人员,由各单位给予每人600元的健康体检补助。

8.落实工会福利制度。编外人员加入所在单位工会,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工会会员在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动保护、援助维权、培训会议、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福利,例如发放节日慰问品、生日慰问品、结婚生育慰问品、退休离岗慰问品等。

六、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9.落实表彰奖励制度。将编外人员纳入区委、区政府相关表彰表扬范围,切实增强编外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对受到区委、区政府及以上表扬的,各单位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激励;对受到区委、区政府及以上表彰的,除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外,按规定给予奖励。

10.积极培树先进典型。编外人员享有评先评优权利,将编外人员纳入区委、区政府评先树优范围,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编外人员,加大选树先进典型的力度。所在单位也要建立编外人员评选评优制度,定期开展评选活动,突出仪式感,颁发荣誉证书,并大力宣传编外人员中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

11.实施能力提升激励。编外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业务工作需求和编外人员自身需求,通过开办培训班、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和培训等,努力提升编外人员能力素质。鼓励编外人员积极参加进修与主要业务密切相关的非高收费教育培训项目(学历教育、在职学位教育等),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证书的,用人单位可按不超过学费总额的30%给予报销,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七、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12.落实容错法定制度。编外人员在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时出现失误或错误,只要出发点是为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容错免责: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没有明令禁止的;大胆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出现无意过失的;存在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经过民主程序决策或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部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经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评先树优、表彰奖励方面均不受影响、不作负面评价。

 

附件3

涪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客观评价编外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考核工作,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奖优罚劣,提高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整个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二、考核内容

各单位应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到人。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按照常规工作与重点工作“二八”考核原则对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是指廉洁自律情况。

三、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单位编外人员总数的20%。具体标准为:

优秀(95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积极主动参加培训;工作非常积极主动,刻苦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开拓工作新局面;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

合格(85至95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完成规定的培训量;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75分至85分):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有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现象;业务能力一般,未完成规定培训量;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但工作质量和效率低下;工作没有积极性、主动性;在工作中偶尔出现失误。

不合格(75分以下):思想政治素质差;上班时经常无故离岗,经常性违反纪律,经教育无悔改表现;业务能力差,无故不参加培训;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四、考核方法

(一)组织考评。编外人员所在单位,在次年1月前,通过自我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并结合平时工作绩效,对编外人员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评。

(二)确定等次。各单位考评小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编外人员的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要在单位范围内实行公示。

(三)审批备案。各编外人员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编外人员考核情况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编外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评定参照事业单位确定,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岗位调整、薪酬、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编外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给予资金奖励。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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