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重庆人社政策服务-惠民补贴
16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主要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适用条件: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申请渠道:免申即享。咨询方式:023-12333。
17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主要内容:
1.依据重庆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补贴标准向相应的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倾斜。根据重庆市最新发布的职业(工种)市场需求目录,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般和紧缺职业(工种)及目录外工种分别补贴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目录中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分别补贴1200元、1800元和2500元;2.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适用条件: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和领金失业人员。其中领金失业人员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依据:1.《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2.《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申请渠道: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方式:023-12333。
18跨区域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主要内容:
1.能提供票据的脱贫人口。按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去程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的票据票价据实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对票据形式不作限制,可为实体票、订票单、行程单、电子票、订单截图等,能体现乘车人信息和路线即可。中转乘车、起点站(终点站)非户籍地(就业地)的,乘车线路符合常理即可。乘坐飞机、轮船等非政策规定交通工具,金额未超出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的,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金额超出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的,按照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折算报销(两地间无高铁的按长途汽车最低票价);2.不能提供票据的脱贫人口。确因票据遗失或灵活出行无法提供票据的,按照区(县)外市内就业50元、市外就业100元的标准报销一次性定额补贴。适用条件:当年到市内区(县)外、市外就业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依据:《关于继续落实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1〕311号)。申请渠道: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机构。
咨询方式:023-12333。
19在校求职创业补贴主要内容:
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1次,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得重复享受。适用条件:重庆市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依据:1.《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号);2.《关于做好2023届毕业生在校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就发〔2022〕7号)。申请渠道:登陆“重庆就业网”(http://rlsbj.cq.gov.cn/cqjy)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咨询方式:023-12333。
20创业担保贷款主要内容:
1.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具体标准为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加点不超过250BP,其它区县加点不超过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2.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2020年12月31日后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适用条件:1.借款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1)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3)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除高校毕业生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4)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2.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3.申请材料:(1)填写《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2)本人身份证(首次申请出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出示本人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需出示本人释放证明书,高校毕业生需出示毕业证;(4)若是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除了填写《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还需提供包含股东信息、股东人数、入股方式、股权分配和利润分红等内容的合伙协议。依据: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2.《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申请渠道:1.线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可通过“重庆人社”APP、重庆“智能就业”微信小程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等网络渠道办理;2.线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现场办理地点包括贷款申请人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咨询方式:023-12333。
21职业介绍补贴主要内容:
劳务经纪人向我市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适用条件:劳务经纪人。依据:1.《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5号);2.《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渝人社〔2021〕237号);3.《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申请渠道:1.线上: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ggfw.rlsbj.cq.gov.cn/cqjy/;2.线下:各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咨询方式:023-12333。
2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主要内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适用条件:适用于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网约车驾驶员等群体。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5.《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申请渠道:1.线上:(1)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n/ultimate/cqweb/ui/business/website/cms/submitDetail.html?id=34c71£27e735513eccf4688db8ceb052(非高校毕业生);(2)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ggfw.rlsbj.cq.gov.cn/cqjy/n/ultimate/cqweb/ui/business/website/cms/submitDetail.html?id=ADC01AlFC8DB134AE055000000000001(高校毕业生);2.线下:区县级、乡镇级人力社保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方式:023-12333。
23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适用条件:适用于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5.《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6.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申请渠道:1.线上:(1)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n/ultimate/cqweb/ui/business/website/cms/submitDetail.html?id=34c71f27e735513eccf4688db8ceb052(非高校毕业生);(2)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ggfw.rlsbj.cq.gov.cn/cqjy/n/ultimate/cqweb/ui/business/website/ems/submitDetail.html?id=ADC01AlFC8DB134AE055000000000001(高校毕业生);2.线下:区县级、乡镇级人力社保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方式:023-12333。
24低保就业补贴主要内容: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给予低保就业补贴,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适用条件:适用于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依据:1.《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2.《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申请渠道:1.线上: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ggfw.rlsbj.cq.gov.cn/cqjy/n/ultimate/cqweb/ui/business/website/cms/submitDetail.html?id=ADBF3699FADD10E3E055000000000001;2.线下:区县级、乡镇级人力社保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方式:023-12333。
25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主要内容:
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离校1年内贫困高校毕业生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适用条件:适用于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人口、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3.《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5.《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申请渠道:1.线上: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ggfw.rlsbj.cq.gov.cn/cqjy/n/ultimate/cqweb/ui/business/website/cms/submitDetail.html?id=feeleedaa6a5a3d4bel92b7eal4532ca;2.线下:区县级、乡镇级人力社保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方式:023-12333。
26脱贫人口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主要内容:
脱贫人口在户籍所在县以外区域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脱贫人口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到山东省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800元/人给予脱贫人口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适用条件:适用于我市脱贫人口。依据:1.《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2.《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3号)。申请渠道:1.线上: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ggfw.rlsbj.cq.gov.cn/cqjy/n/ultimate/cqweb/ui/business/website/cms/submitDetail.html?id=ADD3484F47374067Y055000000000001;2.线下:各级人力社保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方式:023-12333。
27职业培训补贴主要内容: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根据不同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及等级等给予承训机构或企业、个人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适用条件:该政策适用于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2.《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9〕15号);3.《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4.《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渝人社〔2021〕444号);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2〕189号)。申请渠道: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http://ggfw.rlsbj.cq.gov.cn/cqjy/ zxpx/org/ssologin。咨询方式:023-12333。
2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主要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渝价〔2013〕150号文件全额执行;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参照渝价〔2013〕150号文件中对应的初级工操作技能鉴定费标准全额执行。适用条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随军家属,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依据:《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申请渠道:1.线上:“渝快办”https://zwykb.cq.gov.cn;登录“渝快办”APP;2.线下: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咨询方式:023-12333。
29“鸿雁计划”人才奖励主要内容:
入选“鸿雁计划”人才可以享受人才奖励、引才补助和相关的配套服务保障。1.人才奖励。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B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5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C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其中第一年发放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发放奖励资金的35%,第三年发放奖励资金的25%。以上奖励作为市政府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2.引才补助。对“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5%给予经费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费用、个人推荐人才奖励、引才工作经费等相关支出;3.服务保障。包含创业服务、居留签证、落户、配偶子女就业、医疗服务、子女入学(托)等。适用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意识、先进的管理理念或创新创业能力。原则上应有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学习或工作经历。原则上应与引进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与引进区县签订3年及以上的落户协议。年度薪酬条件。“鸿雁计划”人才按行业分三个档次,每个档次按年度薪酬水平分A、B、C类别:第一档:C类人才年薪为30万元一6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60万元一12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12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水利、农业租赁与商务服务、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建筑、采矿、批发与零售、制造(包括智能制造)、房地产、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文化、体育与娱乐、住宿和餐饮、修理和其他服务等行业人才;第二档:C类人才年薪为40万元一8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80万元一16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16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教育、公共管理、社会组织、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卫生和社会工作、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人才;第三档:C类人才年薪为60万元一12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120万元一20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2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金融分析师(CFA)、金融规划师(CFP)、精算师、离岸金融专业站、新金融产品研发人才、私募股权(PE)与风险投资(VC)专业人才、风险管理专业人才、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等金融业专业人才。根据《关于印发金融业专业人才申报“鸿雁计划”评审认定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46号),由银保监、证监、金融监管等部门推荐专家,建立金融业专业人才申报“鸿雁计划”评审专家库。市人力社保部门每两个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或7名专家,并会同市级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召开评审认定会,评审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及认定标准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评审。依据:1.《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渝府发〔2017〕14号);2.《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7〕187号);3.《关于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7〕295号)。申请渠道:重庆英才网(http://www.cqtalent.com)、重庆英才小程序。咨询方式:023-12333。
30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主要内容:
1.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一)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三)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四)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2.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一)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二)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三)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3.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4.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5.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按下列类别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一)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二)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三)第三类人才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适用条件:1.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第二类:(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2)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3.第三类:(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4.第四类:(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申请渠道:市人力社保局。咨询方式:023-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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