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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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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牡丹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地区:山东省/菏泽市 发布日期: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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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及种类

详见牡丹区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xls

2.办理依据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类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6.《反兴奋剂条例》

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1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1.《艾滋病防治条例》

2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4.《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25.《护士条例》

2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8.《戒毒条例》

(三)规章类

1.《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6.《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7.《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8.《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9.《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0.《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1.《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12.《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1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1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15.《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16.《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1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1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2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1.《消毒管理办法》

2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2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29.《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30.《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31.《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32.《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3.《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34.《血站管理办法》

35.《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3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8.《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39.《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40.《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41.《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4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4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44.《处方管理办法》

4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4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47.《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8.《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49.《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50.《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51.《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5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5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5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55.《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57.《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5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9.《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0.《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6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6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6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6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65.《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6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67.《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68.《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69.《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7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7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7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7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7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7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76.《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三、承办机构

牡丹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前告知→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执行→结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或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局监督电话:0530—6291106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0-5789111 >0530-5789111

地址:牡丹区黄河路小商品市场B区1号楼

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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