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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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1 |
(东河)市监处罚〔2022〕70号 |
河口区六合新房粮油店(刘新房)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 |
河口区六合新房粮油店(刘新房) |
92370503MA3FL2196X |
刘新房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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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14 |
主动履行 2022.6.14 |
60日内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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