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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制定本着“小切口、真管用、有特色、能落实”的原则,根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宗旨目标、办社要求,围绕其历史沿革、机构性质、功能定位、职责任务、监督管理、规范发展和改革方向等,将草案设置为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四十八条。重点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关于组织体系及内部治理机制。围绕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总体要求,综合考虑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从制度层面规范其治理结构,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和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要求,明确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功能性质、治理结构和层级关系。二是关于服务机制创设。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服务方向、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服务平台,规定应开展以流通服务为主业的农村综合服务,构建现代化流通服务体系,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三是关于社有资产监管制度。第四章专章对社有资产的权属、管理、使用、收益等进行了规定,并对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和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进行了明确。四是关于规定促进和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供销合作社保持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为发挥供销社在服务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相关职责,对有关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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