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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释义(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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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日期: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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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违法行为的主体包含两类:一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二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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