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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的措施的规定。
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的措施,本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共列举了4项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庭审旁听。即对法律援助人员在案件庭审过程中的代理表现、承办态度、庭审效果的等进行旁听。
2、案卷检查。即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归档手续。
3、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对于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征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意见。
4、回访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电话回访、上门回访、问卷调查回访等多种方式对受援人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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