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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阳市市级宣传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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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德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地区:四川省/德阳市 发布日期: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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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德阳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拟定了《德阳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7月13日前将意见回复邮箱deyang-xcwh2022@163.com或QQ邮箱:1516787327。

 

附件:德阳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委宣传部 德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613

 

 

 

 

德阳市市级宣传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德阳市市级宣传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参照《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文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宣传文化旅游事业及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宣文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共同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宣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及管理规则;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提出宣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草案和年度绩效目标商市财政局、市文旅局;组织开展宣文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安排宣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组织项目申报,明确年度支持重点;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宣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三)市文旅局。配合组织项目征集、申报、初审和跟踪管理。

(四)项目单位。负责真实、规范进行项目申报;加强管理,及时组织项目实施,规范使用资金;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

第四条 宣文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合理安排、突出重点,规范使用、注重绩效”原则,统筹用于与宣传文化旅游事业、产业相关并符合全市文化旅游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支助方式

第五条  宣文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文化产业发展

1.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施。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及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文化项目;支持文化品牌创建;支持培育新兴文化业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企业(单位)做优做强,培育重点文化企业。

2.文化产业市场拓展。支持文化与科技、旅游等深度融合发展;支持文化产业精准招商;支持全国、全省、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活动及大型文化品牌活动的举办;支持文化宣传营销活动开展;支持培育文化消费市场、提升文化消费水平。

3.文化产业相关基础管理。支持开展市级文化产业规划、专题规划编制和文化产业重点培训;支持加强文化产业统计,以及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管和“双效”考核等相关支出;支持文化执法监管、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二)宣传文化事业

1.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文化惠民工程;支持公共文化服务购买和公益性文化活动开展;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2.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精品佳作,扶持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参赛等活动。

3.对外文化交流。支持有助于营造德阳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德阳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交流与活动。

4.社会科学研究。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化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5.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三)旅游发展

1.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支持重点旅游业态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旅游资源挖掘、保护传承、展陈展示、品牌打造等。

2.品牌创建奖补引导。支持旅游品牌创建,以及促进我市旅游品牌及客源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奖补引导。

3.旅游宣传营销。支持参加国内外重大旅游宣传展会、促销;支持开拓旅游市场进行的宣传、营销活动;支持旅游商品的研发及特色旅游商品购物街、点打造等。

(四)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旅游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宣文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包括:

(一)基金管理。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二)项目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使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对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已启动实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给予适当财政资金补助。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标准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扶持。

(五)政府购买服务。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项目申报单位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

(一)专项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的原则。每年11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安排次年度宣文专项资金总额。

(二)在编制年度预算过程中,符合文旅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已能细化到支出具体内容和实施单位的,应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初部门预算管理。项目尚未细化或临时性新增项目,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办理。

(三)宣文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市委宣传部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启动项目申报工作,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并根据项目实施规划和专家评审意见等,拟定宣文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九条 申报宣文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符合年度申报要求。

  (二)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旅建设领域专项规划,符合党中央、省、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已经落实,项目已启动实施,重大文化旅游产业活动已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建成后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宣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等。

(一)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提供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包括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绩效目标等)及相关批准立项文件;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的复印件;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财政局。

(二)市委宣传部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提出安排建议方案,商财政局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对已纳入部门年初预算的文化旅游发展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负责组织实施。

(二)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超预算执行,使用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三)宣文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宣文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程序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要将宣文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承担管理使用责任。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申报途径向市委宣传部和财政局报批。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宣文专项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旅局承担宣文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要通过中期评估予以及时调整。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单位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支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应重点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绩效评价。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在项目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若未实现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说明理由;若绩效目标制定不够科学合理的,应当在下一年度予以调整;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宣文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暂停或减少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宣文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作者: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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