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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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审改方式 | 行业主管部门 | 审批部门 | 监管对象 | 主要监管内容、职责 | 层级间职责分工 | 部门间职责分工 | 监管标准 | 综合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加强审管互动措施 |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措施 | 加强行政执法措施 | 加强信用工作措施 | 加强监督检查处理措施 | 备注 |
| 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集中划转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引种企业 | 引种是否超出许可要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发证,农业农局负责事后监管 | 重点监管无证经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销售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种畜禽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 | (一)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根据全区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情况,确定检查范围。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的后续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二)不定期抽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的问题,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的后续经营、生产活动开展抽查。 (三)抽样检测。对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精液、组织、活体等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
行政审批、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座谈交流,行政审批部门审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及时推送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监管发现问题情况及时告知行政审批部门。 | 在完成上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基础上,我局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多次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情况督导检查。 | 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采取措施 | 对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涉及违规、违法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 |
| 2 | 生猪屠宰许可 | 行政许可 | 集中划转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生猪屠宰企业 | 生猪屠宰许可条件 | 县级为主,市级抽查 | 审批部门先提出审批意见,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农业农村部门后日常监管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重点监管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 监管中出现重大问题信息互通 | 每年进行双随机抽查 | 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采取措施 | 对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涉及违规、违法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 |
| 3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集中划转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农药经营者 | 农药日常经营监督管理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发证,农业农村局负责事后监管 | 《农药管理条例》 | 重点监管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 加强信息互通 | 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采取措施 | 对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涉及违规、违法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 |
| 4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集中划转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个人或者组织 |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采集 | 乡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 | 审批部门先审批,农业农村部门后日常监管 | 《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对采集过程实时监督检查 | 监管中出现重大问题信息互通 | 我区目前无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采取措施 | 对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涉及违规、违法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 |
| 5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 行政许可 | 已取消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养殖场 |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引进 | 监管工作市县同权 | 审批部门先审批,农业农村部门后日常监管 | 《种畜禽管理条例》 | 我局不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场生产经营情况抽查检查。 | 监管中出现重大问题信息互通 | 每年开展随机检查 | 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采取措施 | 对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涉及违规、违法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 |
| 6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集中划转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诊疗经营 | 诊疗活动 | 监管工作市县同权 | 审批部门先审批,农业农村部门后日常监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1、监管内容 事中监管:获证企业经营活动情况;是否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事后监管: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监管措施:对本辖区内的获证诊所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
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每年开展随机检查 | 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采取措施 | /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涉及违规、违法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 |
| 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集中划转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持证企业 | 办证条件是否符合 | 市县都有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 | 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企业检查 | 推送信息 | 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采取措施 | 对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涉及违规、违法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 |
| 8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兴办动物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承接市权;集中划转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养殖企业 | 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合格 | 监管工作市县同权 | 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发证、负责事后监管 | 监管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合格。 | 重点监管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 监管中出现重大问题信息互通 | 在完成上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基础上,我局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多次开展种动物防疫条件督导检查。 | 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采取措施 | 对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涉及违规、违法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 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采取措施 | |
| 9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 承接市权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兽药经营企业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许可(生物制品)审批和监督检查 | 监管工作市县同权 | / |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 1、监管内容 事中监管:获证企业经营活动情况;是否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 事后监管: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监管措施:对本辖区内的获证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
事中联合审查、勘验;事后通过审管互动平台信息互推。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开展检查活动 | 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采取措施 | / |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相应作出责令改正、依法移交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并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 | ||
| 10 | 兽药广告审批 | 承接市权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有兽药广告业务的经营企业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兽药广告审批和监督检查 | 监管工作市县同权 | / |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和《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执行 | 完善监管机制,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 | 事中联合审查、勘验;事后通过审管互动平台信息互推。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开展检查活动 | / | 严格落实“双公开、双公示”工作要求 |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相应作出责令改正、依法移交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并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 | ||
| 11 | 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 承接市权 |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有进口兽药业务的经营单位 | 对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兽药审批和监督检查 | 监管工作市县同权 | / |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执行 | 完善监管机制,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 | 事中联合审查、勘验;事后通过审管互动平台信息互推。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开展检查活动 | / | 严格落实“双公开、双公示”工作要求 |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相应作出责令改正、依法移交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并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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