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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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业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收回,一经公告即视为收回。
现将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告名单如下(具体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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