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根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需要,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住保发〔2022〕42号)文件要求,我局草拟了《泸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反馈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信函方式: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4号7-8室,邮编:646000
(二)邮件方式:530137991@qq.com
(三)联系人:朱晓林,联系电话:3105191
附件:泸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5日
泸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住保发〔2022〕4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各种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均适用本办法。各区或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负责。
二、项目类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为既有项目和新增项目。
(一)既有项目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在建(建设工程手续已办理完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新增项目是指计划建设或正在建设(建设工程手续还未办理完成)尚未运营的项目。
三、认定条件
(一)项目产权明晰。项目土地和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
(二)申请主体明确。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产权人与实际运营机构不一致的,实际运营机构作为申请人时,须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规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且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同一运营主体经营多个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地理位置相邻或将位于一个行政区内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申请认定。申请主体同时申报多个项目时,可集中统一核算。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认定范围:
1.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房屋;
2.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8年;
3.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
4.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资料
(一)既有项目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登记注册证明;
3.已建成项目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如申请人不是产权单位的,还应提交与产权单位之间的有效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在建项目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提供)。
5.项目建设运营方案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增项目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登记注册证明;
3.项目地块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地块建设或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初步意向书面材料;
4.项目建设运营方案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认定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向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认定的基本资料和建设方案。
(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查。
(三)认定。联合审查符合标准的项目应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核发项目认定书。
(四)备案。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将认定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备案。
六、认定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提出注销或续期申请,符合延续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项目认定:
1.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房源,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2.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对未达到规定期限提前退出的项目,应按比例退还相应的上级补助资金、享受的各类政策优惠等。
七、在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区或园区应按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县可参照办法实施保障性租赁租房认定管理。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样张)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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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或四至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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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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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性质 |
□市属国企 □区属国企 □中央及外省市国企 □其他企业(含混合所有制) □机关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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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集体建设用地新建 □非居住用地转型租赁住房用地新建 □非居住用地配套新建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取得租赁住房用地或其他居住用地新建、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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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地性质 |
规划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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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方式 |
£出让 □租赁 □划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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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户型方案 |
□住宅型,规划总套数 套。其中: 一居室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二居室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三居室及以上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宿舍型,规划总间数 间,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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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和供应,不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项目租赁价格初次定价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后续调价增幅应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不高于5%。我单位将全面履行出租人各项责任,确保项目规范、安全运行,接受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单位名称:(盖章) 承诺日期:20 年 月 日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参考样式)
项目编号:区(县)202X-001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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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型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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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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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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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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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
房屋用途 |
土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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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 |
(集中房源应明确到楼栋,分散房源可明确到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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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套数(套/间) |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建设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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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概况 |
建筑结构(如砖混结构、钢混结构、钢结构、装配式等)、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楼层、户型情况、周边交通、教育和医疗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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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核意见 |
运营单位可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获得金融支持等。(审核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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