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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巫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巫溪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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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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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精神,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现将《巫溪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巫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

  

                                     20191220

  

  

  

巫溪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经县政府同意,设立“巫溪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4),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县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相关政府部门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巫溪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巫溪支行、县银监办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济信息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管理监督日常转贷应急工作。授权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巫溪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共同作为县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日常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社会资金等。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财政资金部分由县财政划拨县经济信息委,首期额度为500万元,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规模根据企业需求情况,采取逐步到位的原则增加。

第六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由县经济信息委委托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管,由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及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后,方可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一)在县内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小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备续贷、转贷条件和后续还本付息能力;

(四)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

(五)在巫溪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仅限承认本资金管理办法,且和县经济信息委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九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日仍不能完成续贷的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不得收取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10%),原则上不超过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总额。同等条件下,自筹金额多的企业优先使用转贷资金。

第十二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资金使用费按每个工作日0.2‰计算收取,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收取。15个工作任何费用。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的同时,可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企业填写《巫溪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加盖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四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在《巫溪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上签署贷款银行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核查。在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和使用转贷资金,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合作银行将已签字盖章的《巫溪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送资金管理平台,由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表进行备案并送县经济信息委核查确认。核查确认后,资金管理平台从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明借款企业名称、资金用途等内容,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第十六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归还企业贷款,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与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等额的资金及其使用产生的使用费一并足额划转至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收到资金后会计上作冲销应收款及收益处理。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并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同时,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每月向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报送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银行对账凭证。每季度向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转贷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每年接受县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及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应严格接受县经济信息委和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上交县财政,支出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转贷应急工作经费和改善企业融资环境费用。当有其他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应按资金使用协议支付其收益后上交县财政。

  

第八章 解  散

  

第二十二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工作小组报县政府批准后停止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中的财政资金收回县财政,社会资金按出资人原渠道返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由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原《巫溪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溪经信2017176同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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