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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落实《山东省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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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地区:山东省/济南市 发布日期: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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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商用汽车消费市场加快恢复,落细落实国家和省汽车消费政策,开展促进商用汽车消费活动,根据《山东省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鲁工信发〔2022〕2号),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活动时间

2022年6月12日至6月30日,如延长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补贴对象

在济南市内各品牌授权的一级商用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购买商用汽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可按照活动规则,享受汽车消费补贴。

三、补贴标准

1.对在市内购置新能源商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可享受6000元补贴;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可享受4000元补贴;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可享受3000元补贴。

2.对在市内购置燃油商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可享受5000元补贴;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可享受3000元补贴;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可享受2000元补贴。

3.以报废旧商用车购置新商用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每辆车可享受的补贴金额增加1000元。

四、补贴申领流程

1.个人消费者在济南市内各品牌授权的一级商用汽车经销商购置商用汽车,且于6月30日前缴纳购车定金的,视为参加本次促进商用汽车消费活动。

2.个人消费者应在7月30日前取得购车发票、行驶证,并向经销商提供相应资料及复印件,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购车用户身份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外观照片(含车牌)、购车用户本人收款卡卡面、机动车行驶证主页、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新能源汽车须有“新能源”标注)等。

3.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的个人消费者需同时提报本人名下旧车在活动时间内报废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回收证明编号时间为准,报废车主身份信息需和购车人身份信息一致)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4.经销商在收到个人消费者提供的资料后,于8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汇总表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制造与装备产业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商用汽车消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我市商用汽车消费补贴组织工作,对商用汽车消费补贴流程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所需资金的筹措,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组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商用汽车促消费政策,营造浓厚活动氛围,激发市民参与热情和消费意愿;经销商要大力开展促销宣传活动,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开展销售活动,严格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三)强化活动保障。认真做好商用汽车消费补贴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补贴标准进行专业审核,认真解答活动过程中消费者提出的各种问题,同时加强政策绩效的跟踪评价并适时调整更新。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统计局

济南市关于落实《山东省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pdf


                                                                           联系电话:66605721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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