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开区财税局,市级各部门、单位,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各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力度。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对政府采购领域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向中小企业预留。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
鼓励采购人向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不超过合同价款30%的资金,及时组织履约验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二、加大价格评审优惠力度。已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未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报价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
三、准确理解政策支持范围。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规模不作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由中小企业承建的工程采购项目和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服务采购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四、完善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应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应告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五、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有贷款意向的供应商,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本通知发出之日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需在同一页面注明“政策提示和业务办理银行信息”(详见附件)。
六、其他事项。市县财政部门在审核采购人备案的采购项目时,对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情况要严格把关。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未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财政部门一经发现,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延安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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