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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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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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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疗机构,各医务室: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卫生健康委定于近期集中开展2021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管理对象

经县卫生健康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辖区内各村卫生室),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门诊部),各医务室。

二、校验管理时间

202227—20223月4日为我县2021年度医疗机构集中校验管理工作时段,其中202227219日为医疗机构提交校验申请阶段;2022220—3月4日为县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审查并作出校验结论阶段。

三、校验管理资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登录本单位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系统内提交后打印,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管帐户提交);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校验期内(2021年)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纠纷)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四、校验审查与结论

(一)校验审查。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1.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1)校验申请材料;

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2.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2)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3)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3.委托审查

县卫生健康委委托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各村卫生室进行校验管理,按照校验审查程序予以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需填写《彭水自治县村卫生室2021年度校验现场评审记录表》后和村卫生室校验申请资料一并提交。

(二)校验结论。

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1.登记机关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需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整改期间;

4)停业整顿期间。

3.登记机关凡作出“暂缓校验”结论的医疗机构,必须在暂缓校验期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登记机关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向登记机关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校验管理时予以注销。

五、校验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是医政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医疗机构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二)各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校验管理相关资料并在“渝快办”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纸质件报送至县行政服务中心(两江行政大楼2楼28号)县卫生健康委窗口,其中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本医疗机构及辖区内各村卫生室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将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联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委窗口)毛舒婷、阮江华,联系电话78893519;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姜川、川,联系电话78449749。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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