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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资委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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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布地区:山东省/东营市 发布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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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资委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资202213



东营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东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市财政局(以下统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担保范围包括市属企业以自身信用或财产为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四条  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主体明确、权责清晰。企业是提供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市属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审慎决策。企业要严格履行担保决策程序,对被担保企业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第二章  担保管理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市属企业不得为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反担保。严禁为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且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

市属企业在被担保企业确定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担保主体自身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额。

第九条  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警戒线(控股企业除外);

(八)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九)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和质押担保:

(一)未按规定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的;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章  担保职责

第十一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二)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四)指导市属企业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五)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对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担保决策机构、决策程序等事项;

(二)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担保管理制度;

(三)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担保权限和限额、担保费率水平;

(四)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五)加强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六)建立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和清理;

(七)负责子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在半年和年度终了 1 个月内将企业担保情况书面报告国资监管机构;

(九)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明确担保业务管理部门,遵照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负责办理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应根据风险防范的需要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五)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3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六)企业风险评估报告;

(七)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被担保项目审批文件;

(八)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参股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征信报告;

(九)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十)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预测分析;

(十一)有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办理担保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以下程序:

(一)担保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二)企业财务总监签署审查意见;

(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总法律顾问)签署审查意见,其中重大担保事项应该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监事会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五)企业董事会决策批准。

第五章  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统筹管理自身及其子企业的担保事项,在强化集中管控、提升整体信用能力的同时,本着总体规模可控、风险适当分散的原则,平衡自身与子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子企业的担保管理不得层层放权,一放到底。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规范内部决策流程,未经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不得随意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函、支持函等文件。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将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市属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制度及担保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

(二)担保的决定或批准是否严格按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三)担保必备资料审核是否严格;

(四)担保项目跟踪是否到位,已过期担保项目是否及时清理;

(五)担保项目的风险防控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担保,或因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及子企业主业含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担保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东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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